专利申请4种结局,如何解铃?
一般来说,浙江美国专利申请,专利申请经过审查程序,可能有四种不同的结局:申请主动撤回、申请被视为撤回、申请被驳回和申请被视为放弃专利权。
那么,对于不同的结局,该如何处理呢?
1、专利申请主动撤回
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后,可能由于专利存在缺陷或者保密需要等等原因,主动提出撤回专利申请。
请求撤回专利申请的,美国专利申请书,需要提交“撤回专利申请声明”。撤回的专利仍需保密的,那么发明专利应当在公开程序前提出申请,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无公开程序,在办理登记手续前申请即可。申请人可以委托国家授权的专业代理机构及时办理撤回手续,否则专利局将照常公告授权,并出版专利证书。
2、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
在审查程序中,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或专利局的期限内,办理某项审批手续的,其申请将为视为撤回。
原因可能是申请人不了解法律和审批程序,而耽误了手续时间造成的失误,也有可能是申请人确实有正当理由而耽误了期限。
申请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委托国家授权的专业代理机构,在收到视为撤回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及时向专利局说明正当理由请求恢复权利,并补办手续,避免因误会而与专利权失之交臂。
3、专利申请被驳回
在审查程序中,申请人应审查员要求陈述意见或进行修改、补正以后,专利局认为申请仍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其申请将被驳回。
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委托国家授权的专业代理机构,以便充分了解和理解审查员的意见,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局请求复审。
4、专利申请被视为放弃专利权
发明专利申请经过专利局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均未发现驳回理由的,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过初步审查未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将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
但是,期满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将被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为避免后关头因逾期而造成失去专利权,申请人可以委托国家授权的专业代理机构办理。
来源:裕阳知识产权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副秘书长马秀山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信息通信领域作为新兴的研发热点,集聚了大量的专利,而信息通信行业也正是中国的强项,中国的通信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做了大量专利布局,这是在专利上的“扬长”策略。
“中国很多传统企业对专利的依赖程度并不高,美国专利申请注册,在一些领域,发达国家在核心专利上布局已经很完善,后来者比如此前的日本采用的是‘农村包围城市’的‘蚕食’方式进行完善。”马秀山表示,“但在诸如信息通信这样的新兴领域,以及高科技领域,再怎么强调专利也不过分。”
马秀山表示,中国申请PCT专利,应当结合本国的优势产业,突出本国的强项,提升其在国际上的地位。“比如瑞士的专利申请主要集中在钟表和医1药领域,美国专利申请费用,中国应当借鉴。同时,申请PCT专利需要紧密跟踪研究的动态,以及国际上产业发展的普遍需要,在专利上做出提前布局。”
专利质量亟待提升
在文希凯看来,当前中国已经过了只关注专利数量的阶段,未来应当更加关注专利的质量建设,而后者仍然任1重而道远。
尽管中国在PCT国际专利申请数量上增速喜人,但PCT并非专利授权体系,通过PCT途径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其专利授予权仍由各国或地区的专利局负责,从专利授权上看,中国与部分发达国家相比仍有不小的差距。
2016年,中国向欧洲专利局提交了7150件专利申请,获得授权的仅2513件,约为申请量的35%,远低于日本的75%和德国的74%。而在美国专利及商标局(USPTO)、日本专利局(JPO)当中,中国的专利授权比例偏低是个普遍的现象。
曼海姆欧洲经济研究中心2016年发布的一份报告显示,虽然中国的国际专利申请数量在近几年快速増长,但是专利质量却很难跟上科技大国的水平。
该报告针对中国的专利在国外的引用情况编撰的专利质量指数显示,在2001至2009年间,中国的专利仅达到中国以外专利申报质量水平的34%(后者几乎完全来自技术大国)。
而中国专利申报的质量在调查期间甚至出现了下降——2009年尤其明显,彼时,中国开始对PTC申请实行补贴。调查的结论是,如果递交的申请数量被政策推高,就会损害专利的质量。
报告表示,PTC申请价格较高,通常只有在经济上非常有成功希望的专利才会以这种方式进行申报。
而2009年国家1知识产权局联合财1政部下发的《关于组织申报2009年度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通知》表示,将对国内申请人向国外申请专利时予以资助,通知表示,增加我国国外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已上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
随后,在多项文件中设定了专利的量化目标。比如,根据今年初公布的《“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到2020年,中国的PCT专利申请量要突破6万件。地方也往往将对外申请专利视为地方创新的政绩,而对企业给予支持。
马秀山表示,政策鼓励对国外专利申请的快速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在起步阶段用政策“扶上马送一程。”是必要的;但从长期来看,申请国外专利的动力应当来自自身的需要,企业应当真正能从专利中尝到甜头,而实际上中国也在向这个方面转变。
优先审查拟扩至所有专利申请
根据近日公布的《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优先审查制度的适用范围将涵盖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以及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案件。这意味着,中国将形成系统完整的专利优先审查制度。
创新主体有较迫切需求
专利优先审查,一直为发明专利所独享。
2012年8月1日施行的《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仅涉及发明专利申请的优先审查,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以及专利复审和无效宣告案件的优先审查没有做出规定,而现实中创新主体又有比较迫切的需求。《办法》实施过程中还发现,优先审查制度存在适用条件比较单一,与国家在知识产权管理、运用、保护等方面的重要政策措施衔接不够,相应的程序性规定还有待进一步明确等问题。
2016年启动对《发明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的修改工作,终形成了《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纳入多种无效宣告案件
扩展优先审查的适用范围,显然是意见稿中的亮点。
现行《办法》只规定了发明专利申请的优先审查,不涉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也没有包括专利复审和无效宣告案件。
经过调研发现,现实中创新主体对于三种类型的发明创造各个阶段的审查程序都有进行优先审查的需求,尤其是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往往与专利侵权案件相关联,进行优先审查能够有效解决专利维权“周期长”的问题。
因此征求意见稿将优先审查制度的适用范围涵盖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以及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案件,形成系统完整的专利优先审查制度。
简化办理手续优化程序
为了方便请求人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征求意见稿简化了优先审查的办理手续。对于专利申请提出优先审查请求,申请人需提交由省级知识产权局审查并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的优先审查请求书、符合要求的检索报告以及相关证明文件。
对于专利复审、无效宣告案件,当事人需提交由省级知识产权局审查并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的优先审查请求书以及相关证明文件;对于在实质审查或者初步审查程序中已经进行优先审查的专利复审案件,无需提交地方知识产权局的审核意见。
征求意见稿根据不同的专利类型以及程序特点分别设定相应的答复期限和结案期限,应当自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之日起,发明专利申请在一年内结案,专利复审案件七个月内结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案件五个月内结案。
文字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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